停車場管理辦法
第一條: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,以維停車秩序及安全,特訂定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:本辦法之實施,由管理中心負責執行,車位所有人及承租人需無條件配合實施。
第三條:本辦法之施用範圍:本社區地下一、二樓(B1及B2)停車場之所有汽、機車及腳踏車之停車位及前述停車位以外之停車區域或空間。
第四條:停車位:
1. 汽車平面車位:(如附平面位置圖<一>)
私有車位:共計41個(編號:001~041)。
公共車位:共計3個(編號:201~203)。
2. 汽車機械車位:(如附平面位置圖<二>)
私有車位:共計143個(編號:042~184)。
公共車位:無。
3. 機車車位:(如附平面位置圖<三>)。
公共車位:共計288個(編號:
010~013:4個
020~029:10個
032~154:123個
156~225:70個
239~319:81個)
4. 腳踏車停車區域:
位於B1地下一樓車道哨警衛與出口車道間之區域。
第五條:停車位清潔費之收費標準及方式,由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定後,交由住戶大會上討論決議後公佈施行。
目前停車位之清潔費如下:
1. 汽車平面車位:300元/月。
2. 汽車機械車位:500元/月。
3. 機車車位:100元/月O
4. 腳踏車:不收取月租費,但需申購停車證(200元/張),詳本辦法第九條腳踏車停車證之管理。
第六條:汽車停車證之管理:
本社區地下停車場,一律憑證停車,無證之車輛擅自闖入停放,於管理中心人員依據本辦法之違規條例處罰。
停車證每年換發一次,於每年1月1日起開始辦理,並於2月1日前全部完成所有換證作業。
管理中心以「認證不認車」為識別原則,以:
1. 每一車位,只核發一張停車證,不得加發。
2. 進入停車場時,需出示停車證。
3. 車輛停妥於編號定位後,需將停車證粘貼於右前方檔風玻璃或右前方明顯處。
每年之換發停車證,原則上,不另行收取工本費,但遺失補發則需收取工本費100元/張。
申請停車證時,應同時提供使用人、車籍等相關資料給管理中心,以利管理。
第七條:汽車臨時停車證之管理:
1. 臨時停車證之發給,只限廠商施工或卸貨之用,一般來賓或住戶不得申請。
2. 來賓或住戶雖無停車證,但確有暫時進入地下室卸貨等需要時,得向管理中心申請臨時停車證。
3. 臨時停車應停放於指定之臨時停車位,不得佔用他人車位或停放於公共走道妨礙行車安全。
第八條:機車停車牌之管理:
1. 本社區之機車停車牌,是於90年6月1日起換發時所製作之耐久性鋁製停車牌O
2. 所有機車一律憑停車牌停車,一車位限停一部機車。
3. 停車牌每年換發一次,於每年1月1日起開始辦理,需於該年2月1日前全部完成所有換發作業。
4. 機車車位之清潔費於每年之換發時,採預繳一年之方式,中途退租時,可辦理退費,退費之標準如下:
a. 於當月1日~10日,退租時可退費當月1個月之清潔費。
b. 於當月11日~20日,退租時可退費當月半個月之清潔費。
c. 於當月21日~21日,退租時不得退費當月之清潔費。
5. 申請停車牌時,另需繳納停車牌押金200元/車牌,中途退租或換發不租時,繳回停車牌,則退還200元,遺失或不繳回則沒收押金。
6. 本社區之機車停車證,無臨時停車證之發給或申請。
第九條:腳踏車停車證之管理:
本社區之腳踏車停車證之換發,採一次永欠性為原則,亦即住戶所有腳踏車可集中向管理中心申請購買腳踏車證之發給,其辦法如下:
1. 停車證採用防水性之標籤粘貼式。
2. 停車證不設編號。
3. 每次購買200元/張,可永久停放於社區所規劃之腳踏車停放區域,但遇停車證毀損不堪識別,則需重新申請購買。
4. 本社區之腳踏車停放區域僅限成人用之腳踏車,禁止兒童用之腳踏車停放,以免發生危險。
5. 申請停車證,除需登記使用人之基本資料外,另拍照存檔,以利管理。
第十條:停車場應遵守之規定:
1. 停車場內進出之車輛,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,並不得亂鳴喇叭,以維行車安全與秩序。
2. 送貨車輛應先至管理中心辦里臨時停車之手續。
3. 所有車輛之高度不得超過2公尺。
4. 空計程車或乘客下車後,禁止在車道逗留,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5. 停車場內禁止漏油、洗車等行為。
6. 如需在停車場內修車,需先向管理中心報備登記後,始可通行。
7. 管委會暨管理中心僅負責停車秩序之維持及車道之暢通,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,請車主自行負責。
8. 不得占用他人車位或公共車道,車位亦不得有挪作他用或放置其他物品之情事(例如:汽車位停機車、腳踏車或其他物品等)。
9. 需接受管理中心人員對車輛之指揮引導,以策安全。
10. 停車場內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,否則一律清除。
11. 停車場不得作停車以外之利用,緊急避難不在此限。
12. 除各車油箱隨車貯用油外,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油料及其他保養用油。
13. 小孩進出停車場需由大人陪同,不得單獨進出。
14. 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放置危險物品。
15. 車位所有人如有車位轉售(讓)或租賃時,應書面通知管理中心,以利管理。
第十一條:凡有違反停車之規定或有違規之情事:
1. 將由管理中心之執勤人員貼示「違規停車告知單」,並拍照存檔。
2. 不聽勸阻者,拍照留存,由管委會派員處理。
3. 如屢勸不聽者,除採取以下措施外,視侵權或妨礙公共安全情況予以依法告發。
a. 由管理中心報勤人員予以鎖車或加設障礙物,並拍照留存。
b. 車主或使用人需繳納開鎖費,汽車:600元,機車:300元,腳踏車:100元。
c. 違規人(車主或使用人)另需填具切結書後始放行。
第十二條:本辦法未盡事宜處,得由管委會決議變更修訂之。